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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 2025-04-05 20:28:53 ttzt

2003年0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位代表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

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制度带来的种种问题,那就是文过饰非、掩耳盗铃。2009年02月02日到1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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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一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着不同的作用,现实中劳动教养又承载着太多的功能,所以对其性质到底是什么,才有如此多的争论。2、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冲突。4、司法机关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等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1994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5、律师参与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律师几乎不可能参与到劳教案件中,为被劳教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实际上,在这一领域的国际人权斗争由来已久。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该《决定》增设了一种处罚手段,称为强制留场就业。(3)、刑事处罚(4)、相当于西方的保安处分(5)、曾经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方法(6)、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保安处分于一体的处罚2、劳教和劳改(刑罚)的区别劳教所与监狱在硬件方面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劳教被称为二劳改,认为与刑罚的劳改没有什么区别。宪法的主要内容仅仅在于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

譬如,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实行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就这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充分认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中发挥的统帅作用,对于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上位法,法律法规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必须指出,统一和尊严应该有公认的共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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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实践证明,制定法律与实施法律必须并重。从议案的表决来看,宪法修正案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对宪法适时进行修正、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保证宪法的统帅地位,国家赋予宪法与一般法律以不同的修改程序。我国的立法以宪法为依据,过去如此,将来仍将如此。进入 许崇德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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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私人所有和商品流通被完全否定,更谈不上物权立法了。可见,宪法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由多部门多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结构严谨的有机整体。还有一些法律是根据宪法的某个专门条款而制定的。这些根本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具体化,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宪法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得到加强。举例来说,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宪法修正案,把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因而使得刑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随之作了相应的改变。从提案权来看,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

又如,宪法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假如不抓实施,即便有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属枉然。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不乏这方面的实例。这里强调的也就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党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198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中因不符合宪法关于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而于2003年8月1日被宣布废除,同时,国务院另行制定并公布了新的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是一例。

自1993年第七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1999年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之后,物权的概念逐渐得到社会认可,物权立法也随之加快步伐。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修改程序的差别体现了宪法的稳定和尊严高于一般的法律。不论是制定新法,还是修改已有法律,都要坚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四、宪法的发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挥了统帅作用,而且宪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不仅行政法规需要接受监督审查,即使是法律,甚至是基本法律,也要接受监督审查。

按照我国的现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否抵触宪法,并作出处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当更好地坚持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已形成,有法可依这个前提就已经完全具备。

一、以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终于在2010年底形成了这个涵盖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伟大成果,是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也有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是,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相同。而从1988年到2004年期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通过了31条修正案。但宪法不是法律大全,不能把全部法律规范都包揽无遗,更不能代替一般的法律。

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应当进行日常的监督审查,审视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吴邦国委员长1月24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曾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这是全国人大对基本法律作出合宪性审查的范例。一般说宪法是母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这表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与统帅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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